双十一购物潮期间,大量商品陆续发货,网购爱好者们即将迎来快递狂欢。数据显示,双十一首日快递量已超过5.69亿件。然而部分消费者在购物冲动后,却在取快递时表现出“慢动作”,甚至拖延十天半个月才取货,导致快递包裹堆积如山。更有甚者患有“快递拖延症”,逐日延迟取货,让快递在驿站停留的时间过长。

快递停放时间越久,越容易产生损坏、丢失等风险。

《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规定:买方违反约定未收取货物,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也就是说,在买方未能及时取快递的期间内,快递物品发生损坏、丢失等后果,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近日,“快递送到忘了取风险要自己担”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

“送到”的定义是什么?快递员将快递放置在快递柜时算“送到”吗?家中无人时,快递员直接将快递放置在家门口算“送到”吗?这些问题引发了诸多网友的质疑。

用户承担风险的前提是快递员及时将快递送达到“约定地点”,即订单中所填写的收货地址,而不是快递员在通知取件时短信中发送的地址。

对于“送到”的概念,网友们颇有微词,因为目前部分快递公司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快递送往驿站或快递柜。

有网友表示,这条法律的前提是“送到”,而邮政规定快递须送到“约定地点”。“约定地点”默认是快件上的地址,或消费者与物流公司电话沟通后约定的其他地址。

也就是说,如果快递员联系消费者取得同意,将快递放置在快递柜或驿站,那么放置在这些地方就算“送到”;快递员在未经消费者许可的情况下,将快递放置在快递柜、驿站或其他位置,仅通过短信进行通知,并不算“送到”,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应承担责任。

还有一些其他情况:快递员拒不上门派送,只发送“请凭取件码至快递柜取件”的信息;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但快递却迟迟未派送;要求快递配送到家,却收到加收费用的通知。

对于这样的“快而不递”,你是否也有过类似的经历?

为了规范快递行业的乱象,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发布,明确规定快递员应按照运单注明要求上门派送或收件人要求上门派送,否则邮政管理机构可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的快递业法规,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正式实施。

快递柜的出现原本是为了为消费者提供更灵活的收取快递方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快递不上门而直接放置在快递柜中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快递员的“惯例”。也有网友认为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于“快递送到忘了取风险要自己担”这一话题,你怎么看?

(肺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