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甲租赁乙的房屋用于经营宾馆。2014年4月,甲与丙达成合作,共同成立一家洗浴中心。甲占股35%,丙占股65%。甲提供的宾馆折价40万元后改造为洗浴中心,丙负责装潢和日常管理。双方随后签署了《合伙协议》。

改造完成后,双方开始合伙经营洗浴中心。但2015年7月,丙因个人债务下落不明,洗浴中心被迫关闭。2015年11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伙协议》【(2015)衢柯商初字第1523号】。

律师解析
合同解除的依据
本案中,洗浴中心是甲丙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合伙经营的个人合伙。丙下落不明,导致洗浴中心无法继续经营,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伙协议》。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甲可以请求解除《合伙协议》。
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均具有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但二者的区别在于:
溯及力: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请求相对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将来消灭。
适用范围:合同解除通常适用于违约场合;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违约场合,也适用于非违约场合,如合同的依约履行、债务的相互抵消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