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节日加班工资为主题的探讨
副标题:西安公益律师团解读节日加班薪酬
作者:西安日报 刘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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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为保障生产与服务的正常运作,部分企业或单位需要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坚守岗位。那么,节日加班薪酬如何计算?企业提供的”红包”能否代替加班工资?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吗?本期节目邀请西安公益律师团成员、北京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润娜,为您深入解析。
节日加班薪酬计算
武律师引用《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三倍的薪酬。春节法定节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故此期间加班应获得三倍工资。其余非强制休息日加班,如无法安排补休,则应支付两倍工资。
“红包”与加班工资的区别
武律师指出,春节期间,部分用人单位以发放”红包”的形式对员工加班进行奖励。从本质上讲,”红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奖金;而加班工资则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额外工作时间的补偿。两者性质不同,”红包”无法替代节日加班工资。
员工拒绝加班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或紧急任务外,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在员工不同意加班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这意味着,员工不受强制加班。
来源:西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