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做出宣告,马某的专利号为201230666439.X的专利权被全面无效化。2016年,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发现侵权者马某恶意仿制了完美芦荟胶的外包装,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这种仿冒产品的外观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和混淆。

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完美公司于2016年6月正式启动了申请马某包装盒专利权无效的法律程序。这是继完美公司成功诉讼广州市梦妆化妆品公司商标权侵权案之后,通过知识产权诉讼再次捍卫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图中展示了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完美芦荟胶”产品。完美公司提醒消费者要注意辨别真伪。

保护权益不断,打击假货不停。近年来,仿冒、盗版完美公司商标、产品的情况屡有发生。2012年11月,完美公司发现优乐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乐互联”)在其经营的可可团团购网站(www.cocotuan.com)上发布信息,以每支9.8元的价格组织消费者团购“原价38元的完美芦荟胶”。该商品使用了与完美公司生产的完美芦荟胶商标相同的标识。通过鉴别,上述商品包装简陋,与完美公司生产的产品完全不同,属于侵权商品。

完美公司认为,优乐互联未经授权利用网络销售侵权商品,严重侵犯了完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优乐互联经营的可可团网站点击率高,消费群体广泛,成交量大,其恶意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完美公司的声誉,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鉴于这种情况,完美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重点打击此类以团购形式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以优乐互联的行为侵犯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诉讼请求,将优乐互联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结合完美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本案被控侵权商品是由优乐互联出售,确定其为侵权主体。白云区法院同时认为,优乐互联出售的商品所使用的标识与完美公司的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标识整体视觉上无差别,属于与完美公司的产品具有相同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优乐互联未经完美公司授权销售、生产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完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优乐互联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作出后,案件又经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最终完美公司于2016年8月8日获得再审法院的终审胜诉判决,维持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要求优乐互联停止相关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完美公司表示,对于侵害完美公司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制假售假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于各种仿冒、抄袭公司产品的侵权者,完美公司将利用各种法律手段进行打击,为维护完美公司的品牌与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建立起坚实的保护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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