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内容:

化妆品的保质期不仅反映了其质量,也是消费者在选购时不可忽视的重要信息。

当前,化妆品的保质期标注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等。了解如何正确解读化妆品的保质期尤为重要。

化妆品保质期的标注对象是未经开封且处于正常储存条件下的产品。我国《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明确规定,化妆品的保质期应以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方式呈现。

生产日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保质期以保质期若干年或保质期若干个月等方式标明。在保质期内,产品可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生产批号由生产企业自行制定,通常与生产日期一致或可追溯到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一般用“请在某年某月之前使用”等语句表达。

合格的化妆品包装上应同时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同时标示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仅标注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无法告知消费者产品的有效期;仅标注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无法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生产时间。

在保质期内,化妆品是否绝对安全?答案是否定的。

化妆品若储存在不当的环境(如防晒产品在高温下开封放置),即使未到保质期,其品质也可能受到影响。不洁净的手直接接触化妆品或多人共用同一产品,存在二次污染或交叉感染风险,直接损害产品品质。开封后的化妆品与空气的接触加剧,保质期也会大幅缩减。

为了更准确反映开封后化妆品的保质期,欧盟率先提出针对保质期超过30个月的产品,标注开封后使用期限。韩国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保质期不低于36个月的产品,可采用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的形式标注保质期。

开盖后使用期限虽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化妆品的安全性,但由于化妆品的包装和使用情况复杂,且影响化妆品品质的因素众多,不能仅凭使用期限来判断化妆品品质。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过程中,一旦发现产品颜色、质地或气味发生明显变化,即使仍在保质期内,也应立即停止使用。不同类型的化妆品变质后的感官变化有所差异,如洁面产品主要表现为变色、变味、出现浑浊或沉淀,使用时产生粗糙感;磨砂膏变质表现为变色、变味、干裂;润肤霜变质最明显的特征是水油分离,同时可能伴有变色、变味,使用时有粗糙感;爽肤水变质的主要表现是变色、变味,浑浊并出现沉淀;面膜变质会出现变色、变味、变稀、变干等现象。

不同类型的化妆品开封后的保质期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睫毛膏室温储存即可,开封后可使用3~6个月。膏状眼影室温储存,开封后可使用1~2个月;但若在此期间眼影结块或颜色变浓,则应停止使用。眼线笔室温储存,液体眼线笔开封后可使用3~6个月,固体眼线笔可存放10余年。粉底储存在室温或冰箱中,避光,可使用1~2年;但若出现硬化、变色或产生异味,则说明其中的油脂成分变质,不宜再使用。乳液储存在室温或冰箱中,可使用2~3年,产生异味则表示变质。香水储存在室温下,可存放1年左右,若香味变淡、发出酸味,则不应再使用。口红最好储存在冰箱中,或避开阳光和高温之处,可使用数年;但若密封不严,膏体会从空气中吸收水分,使用时应注意防霉。

国外对化妆品保质期的标注要求与我国略有差异,主要表现在超长保质期产品和产品开封后使用期限的管理要求有所不同。

欧盟要求,若化妆品保质期低于30个月,标签上必须标注“最好在某年某月之前使用”字样,必要时还应当附加对保存条件的说明。对于保质期超过30个月的化妆品,欧盟未强制要求标注最短保质期,但要求标注开封后对消费者无害的安全使用期限,以及生产批号或识别化妆品的参考号。

日本化妆品的保质期标注遵循日本相关法律法规。保质期3年以下的化妆品,须以“某年某月”的方式标注使用期限;保质期3年以上的化妆品,无需标注使用期限。

韩国要求化妆品标注制造编号和使用期限或开封后使用期限。若标注开封后使用期限,应同时以年、月、日标注制造日期。

美国对化妆品的保质期标注没有强制性规定,但要求防晒产品、去屑产品等标注产品批号和失效期,并准备支持失效期的稳定性数据备查。

在我国销售的化妆品,即使是进口产品,也应遵守我国的保质期标注规定。消费者在国外购买化妆品时,应提前了解当地相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