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粗糙引发被迫消磨式加班成为惯例

专家谏言:加强劳动监察规制劳动时限

“消磨式加班”这一网络流行语近期引发广泛关注。它指已到下班时间,尽管工作已完成,但为迎合领导,员工不得不滞留办公室,进行无关工作的消极行为,如网购、微博刷屏、微信聊天、打游戏等。

《法制日报》记者走访调查发现,众多职场人士深受这种形式化加班的困扰。业内人士指出,此类普遍现象与不当的企业管理文化息息相关,根治这一陋习既需优化企业管理制度,也需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和工会的主导作用。

消磨式加班司空见惯

虚耗光阴毫无意义

“我现在唯一的念头就是赶紧辞职。”重庆某文化传播公司职员张先生近日通过媒体爆料,自己饱受公司加班文化的折磨,“领导还在,我就不敢走”“坐岗无事干”“唯加班论绩效”。

像张先生所在单位那样的加班文化并非个例。网络有人总结出术语“消磨式加班”,其意即领导未下班,员工也不得提前离开。

刘甜(化名)在北京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任职,朝九晚五对她而言已成奢望。因为即使偶尔能按时下班,也会“人为”拖延。

据刘甜描述,公司虽规定每天早九点打卡上班,下午六点半打卡下班,但其所在的部门却存在奇特的下班拖延现象。“似乎是为了让领导看到我们勤奋的样子,领导不走,我们就不能走,坐到晚上九点也还在。”

事实上,在下午五点左右,刘甜和部门同事便已基本完成工作内容,却只好聊天或刷手机消磨时间。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发现,在这类工作环境中,实习生也未能幸免。

周弘(化名)在北京某互联网信息科技公司产品运营部实习期间,时常感到压力山大。

周弘介绍,公司规定的正常下班时间为下午五点半,同事吃完晚饭后都会在下午六点左右回到办公室,没人离开。“刚实习时不懂状况就准时下班,后来发现大家都还没走,因为领导仍在加班,我就不便早退。一般都会拖到晚上七点左右才下班,有时甚至持续到半夜。我们的工作环节相扣,即使我在上班时间完成本职工作,但领导随时查看,随时要求调整。若我次日再进行调整,又会耽误下道工序的进度。”

还有多位网民在社交平台流露出对被迫消磨式加班的无奈。譬如,网民@四分三十三秒吐露:“比领导早走是不求上进,比领导晚走是无能,与领导同时走是没眼力见,我太难了。”

职场表演身心俱疲

畸形加班该受约束

受访者普遍认为,形式化、做表面文章、走过场、表演式的加班让人身心俱疲。也有受访者直言不讳,公司的形式化加班已使他们心生离职之意。

“当今形式化加班现象比较普遍,这也是职场超长时间加班的另一类表现,即企业加班文化下员工的无可奈何或被迫回应。”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范围指出。

在“领导不走,你也不能走”的潜规则熏陶下,基层员工战战兢兢,管理层的施压使其不敢提前走出办公室一步,而部分领导也以公司盛行加班为荣,将加班与工作态度、公司忠诚度直接挂钩,认为不能加班的员工不是好下属,反向逼迫员工务必加班。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一些企业通过加班文化向员工灌输“加班光荣,不加班可耻”的观念,把加班当做指标列入绩效考核,甚至有网民爆料自己因拒绝加班而被告知不用上班了。

针对畸形加班文化衍生的形式化加班问题,范围认为这反映了劳动关系中雇员与雇主的不平等状态。

“从法律角度,劳动关系中,雇员负有劳动给付义务,但此义务受法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亦即雇员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履行劳动给付义务。若雇主需要雇员加班,则应另与雇员工商讨,征求雇员同意。还需与工会协商,并确保雇员身体健康。”范围分析,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雇主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雇员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者,在保障雇员身体健康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发挥监察机制效能

强化劳动时间监管

许多企业职员认为,企业发展需要员工拼搏,但绝不能依赖“假拼搏”的形式化加班来实现,务必注重效率和结果导向。

湖南某国企负责人余莉莉表示,企业要营造“不看苦劳,看功劳”的导向,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加班,不加没必要、没效率、没业绩的班,不提倡大家做勤奋却没业绩的“小白兔”。

还有公司负责人认为,一旦出现加班现象,应从雇员和雇主双方寻求原因。如果是员工个人问题,应敦促其尽快提升工作效率;倘若缘于工作量过大,公司要考虑增派人手,协助其共同完成。

“对公司而言,长期加班不仅可能无法提高劳动生产力,反而会降低它。形式化加班的盛行与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文化有关,即公司缺乏科学管理,未能对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安排和监督,一来导致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应完成的工作,只好延长工作时间;二来单纯形式化的管理模式,员工缺乏正当的抗议方式,只能采用消极方式——消磨式加班来表达反对。”范围分析。

根治病态的加班文化,遏制职场形式主义风气,需要多方协同发力。

范围建议,理念上,应尊重和重视雇员的尊严和价值, individuals不仅承担生产职责,也承担着社会职责,有必要在工作与生活之间取得平衡。严重的超长时间加班对雇员、企业、市场和社会都存在负面影响,这一点需要形成一定的基本社会共识;规范技术上,应通过劳动监察和工会建设,加强对劳动关系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管控,确保工作时间得以贯彻执行。

“治理消磨式加班现象,一需有严格的劳动监察机制,靠严格的行政执法保障劳动基准的实施,对超越法定标准加班的,应给予单位相匹配的行政处罚;二需强化工会力量,工会是平衡雇员与雇主力量的重要主体,能利用团体的力量,促进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平衡。”范围说。

北京法律从业者张碧飞则认为,员工可以拒绝公司的消磨式加班,也可以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主张雇主支付加班费,还可以以雇主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雇主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应认清消磨式加班的弊端,它既不合法,也不经济,还可能导致劳资关系紧张,进而主动杜绝消磨式加班现象。

记者 赵丽 实习生 谢惠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