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供暖条例与供暖相关费用缴纳规则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居民在供暖季中的合理收费及应对不合理现象提出如下规定:
不用热用户收费规则
1. 按流量计费:
若用户在采暖期前(11月15日前)提出报停申请,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措施,可按总热价的30%收取基本热费。
2. 按面积收费:
若用户为老旧小区,无法采取隔断措施,空置费由业主、物业和热力公司协商解决。
3. 自备锅炉供暖:
不使用的用户暖气费收取标准为总热价的30%~60%,属于合理范围。
违规或不合理现象处理指南
遇有不合理供暖现象,用户可采取以下措施:
向物业或供热单位提出申诉。
拨打12358向价格举报中心反映。
向西安晚报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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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安大街3号小区的空置房供暖费收取争议,西安市物价局表示:
集中供暖用户不用热,可按总热价的30%收取基本热费。
自备锅炉供暖不用热的收费标准应为总热价的30%至60%。
用户如有异议,可拨打12358反映情况。
本稿件由西安晚报记者 龚伟芳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