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休息权

随着现代社会工作压力的加剧,年轻人在工作中身心健康受到考验。而劳动者的休息权,受到法律的明确保障。

劳动者休息权的法规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从三个层面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予以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及节假日休息等相关制度进行了规定。
  • 国务院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从不同角度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保护。

常见的假期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假期是周末,即每周的休息时间。我国在1995年实施“双休制度”,即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加班工资
如果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需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且需支付当时正常工作的工资。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我国现行法定节假日共11天,包括:
新年(1天)
春节(3天)
清明节(1天)
劳动节(1天)
端午节(1天)
中秋节(1天)
国庆节(3天)
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根据工作年限,职工享有的年假天数为:
1-10年:5天
10-20年:10天
20年以上:15天
休年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因此不受全勤考核的影响。

公司规定年休假在次年3月底未休完则失效作废,该规定是否合法?

不合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此可见,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也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并不意味着跨年度后,未休完年休假的劳动者的相应权利就完全丧失了。

案例分享(二)

牛某于2006年4月30日进入未来科技公司担任大区总监,2018年10月30日遭到公司辞退,原因是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牛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万元和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万元。

未来科技公司答辩称,牛某涉嫌泄露商业机密,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员工手册规定,当年年休假在次年三月底未休完则失效作废,牛某在员工手册上签名确认,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庭查明:1、未来科技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当年年休假在次年三月底未休完则失效作废,牛某在员工手册最后一页签名;2、牛某2017年累计工龄满10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2018年应享受8天年休假,已休了4天;3、牛某存在向案外人泄露未来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仲裁庭认为,未来科技公司员工手册虽有带薪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计算牛某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资。未来科技公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牛某存在向案外人泄露商业秘密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认定该事实存在,据此,公司作出解除行为并无不当,其要求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予以认可。

如果员工主动要求不休年休假,公司是否还需要支付300%的工资?

符合条件的,公司只需要支付正常工作的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只有当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并以书面的方式表示其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转载自河源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