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规范公司内部运营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明确集团总公司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内部管理权限,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经公司领导集体讨论、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一章 管理原则

第一条 集团总公司定位于战略规划中心、决策中心、业务指导中心、信息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服务支持中心,对子公司及分公司实行“统分结合,弹性授权”的管理原则,在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对子公司及分公司充分授权。
第二条 子公司及分公司定位于利润增值中心和业务拓展中心,是公司目标管理的实施单位,在集团总公司总体目标框架及授权范围内,以集团总公司的战略目标为核心,以集团总公司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和工作部署为依据,开展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子公司及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集团总公司下发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三条 集团总公司对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授权关系根据其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发展阶段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 公司名义下的其他承包制、合伙制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比照执行本办法,接受集团总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公司根据总体发展需求,经充分市场调研,论证可行性,认为必要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由公司拟定相关实施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筹建工作由其总经理负责。
第六条 筹建中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所需的运营资金和生产设备等由集团总公司配置,并提供业务支持。
第七条 子公司或分公司变更名称或办公地址,须经集团总公司批准。

第三章 集团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的职权划分

第八条 集团总公司职权:
1. 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市场规划、收益分配、品牌管理、公关管理、资质管理(挂靠)和大额对外担保等事项的管理权限和决定权。
2. 制定总体发展规划,进行重大事务决策。
3. 审批重大开发和投资项目、业务项目、大额垫资金额等。
4. 制定基本制度、管理规定,完善管理体制。
5. 下达年度经营计划,并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处罚,并对主要数据、信息拥有知情权,提出指导意见。
6. 协调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关系,提供必要的支持。
7. 确定集团总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审批子公司、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岗位编制。
8. 对财务人员和部门副职以上人员的人事管理权,包括任免、晋升、考核、薪酬福利,并对财务人员实行垂直管理,对人才资源进行宏观调控和优化配置。
9. 在公司财务制度的原则下,审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核算办法,统筹安排资金规划,并提供资金支持。
10. 审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和监督。
11. 核定各子公司、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
12. 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型固定资产拥有处置权。
13. 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业绩进行评定、奖励和惩罚,对重大贡献和效益的行为进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14. 董事长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子公司、分公司职权:
1. 贯彻执行集团总公司的基本方针、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市场规划和年计划,完成总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
2. 遵守集团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在遵循总公司指导方向及原则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内部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流程。
3. 根据集团总公司授权,决定人事聘用、任免、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管理权。
4. 对总公司下派人员(财务人员除外)的绩效考核(建议)权。
5. 在授权范围内支配资金。
6. 在授权范围内对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并负责日常保养。
7. 在授权范围内签署业务合同或协议。
8. 对一般项目组织研究可行性方案,对涉及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9. 组织拟订财务预算指标和预算项目,以及生产经营预算和其它预算。
10. 负责具体业务的开展、项目实施、日常运营和现场管理。
11. 在授权范围内采购一般性配套小额零部件和应急物资。
12. 在预算范围内使用资金。
13. 对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益或收益的其他项目提出投资建议。
14. 接受总公司的宏观指导、考核、监督和奖罚。
15. 按时缴纳管理费和分红。
16. 总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总公司对子公司、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双方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总公司制定基本制度和管理规定,并完善管理体制。子公司、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完善建议。总公司将在研究后酌情对制度进行修改。如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允许子公司、分公司在总公司制度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但需经总公司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总公司对子公司、分公司的业务活动和费用开支进行预算管理。子公司、分公司根据内部业务项目编制预算报总公司审批,并在预算范围内组织实施。如因外部市场或企业内部发生重大变化,可申请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 子公司、分公司定期向总公司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部门副职以上人员向总公司对应归口部门负责人定期述职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总公司统一制定常规项目内部市场价格,子公司、分公司在保证核定价格的前提下自主报价。总公司统一核定子公司、分公司的业务项目团队和市场团队的提成标准,并审批具体的提成方案。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总公司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和副总经理分管制,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和副总经理协管制,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
第十六条 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通过定期和不定期会议的形式发挥职能。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由总公司审批决定。子公司不设财务部,由总公司委派财务人员成立会计机构,或者由总公司财务部代管,在总公司财务部领导下,负责日常报账、工资、税务、银行等事务处理,加强成本控制管理,并协助总公司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人员的招聘、解聘、任免、晋升、绩效考核和薪酬福利由总公司负责。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总经理由总公司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审批,由总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门发聘文件。部门副职以上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其他岗位人员由子公司自行招聘管理,招聘程序需符合总公司人事招聘制度规定。超出核定编制的人员,需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分公司管理

分公司应当执行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办法以及其他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在制度授权的范围内,分公司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人事档案管理

分公司的财务人员、部门副职及以上人员的人事档案、保险关系,由集团公司授权分公司负责管理,并保管相关资料原件。集团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制度执行

各分公司应当适用集团公司制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为保证财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分公司可在不违背集团公司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运营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需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

各分公司的会计机构应当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财务报告和资料。集团公司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结果将作为对分公司经营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预算管理

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各分公司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可以自主安排资金使用。预算范围外的资金使用需报集团公司审批。分公司不得在未经集团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挪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工资支付

各分公司的会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分公司的上月员工工资表,经分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送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管理

分公司在进行正常经营活动之外,对于涉及对外投资、对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或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其他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向集团公司提出建议。集团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分公司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跟踪

对于获得集团公司批准的投资项目,分公司应当定期向集团公司汇报项目进展及收益情况。对于单个较大投资项目,集团公司有权在各分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的筹措、调拨和统一规划,并控制利润考核与收益分配等。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账务部负责拟定公司的资产管理方案。该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分公司应统一适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集团公司在投资管理权限内对固定资产采购、调拨、调配、处置行使决定权、管理权。分公司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率。闲置、低效或无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处置,确保资产安全和提高资产收益。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信息管理职责

分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建立业务信息档案并按时提交信息报表。分公司总经理为信息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信息管理义务

分公司在提供信息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2. 分公司全体员工及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

各分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九章 综合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综合事务指导

集团公司负责为各分公司在综合事务管理方面提供业务指导和支持,包括行政事务管理(制度制定及推行、企业文化规划、对外宣传、涉外事务等)、行政后勤管理(资质新增/升级、招投标、市场准入、信息档案、车辆、安全卫生等)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人才储备、人员培训、员工活动、福利等)。

第十章 考核奖罚

第三十四条 经营目标责任制

集团公司对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以经营年度作为目标责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人为分公司的总经理及副总经理。集团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对分公司进行奖惩。

第三十五条 内部考核方案

各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集团公司绩效管理原则的情况下,制定适合内部员工的考核和奖惩实施方案,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查。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

分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分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分公司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绩效考核外)。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综合监督

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公司的日常运营进行全面跟踪、审计、监督和考核,以便对其经营状况及经营者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并及时了解分公司的重大事项。对于一定考核周期内业绩评比最优秀的分公司,集团公司将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管理优化

本制度基于公司以往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普遍问题和现状,对现行管理模式进行宏观调整。对于制度中涉及或未涉及的事项,集团公司将逐步制定和完善具体的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分公司及授权的分包公司。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

本制度解释权归XXX物流集团公司管理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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