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说明

2023年11月5日,女性庚某驾驶女式摩托在大市场过道中行驶。男性刘某在该过道中央占道蹲点整理货物,占据了过道过半的空间。为避免伤及刘某,庾某在骑行通过时特意放慢速度,并双脚离开脚踏,谨慎减速通过。庾某左侧脚部不慎轻触刘某背部。刘某随即起身,右手挥拳击打庾某面部,导致后者当场晕倒在地,连同摩托车摔倒。刘某见状,发现庚某昏迷不醒,趁机快速离开现场。

上图为刘某占道蹲在大市场过道中央整理货物,庾某在骑摩托车穿过

上图为庾某在骑摩托车穿过,左侧脚部减速支撑时不慎触及刘某背部

上图为刘某起身追击,右手挥拳击打庚某面部

上图为庚某当场被打晕,连同摩托车一同摔倒在地

庚某清醒后寻找刘某,但未果。她与刘某家人对峙,试图了解其下落。一时情绪激动下,庾某将刘某摊位上的几块豆腐摔在地上,期间送货员陈某曾进行劝阻。庾某找刘某无果,随即报警。东安县公安局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仅要求庾某跟随前往派出所做笔录。完成笔录后,庚某前往安东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庚某患有眼挫伤、鼻骨骨折以及面部软组织挫伤。根据医嘱,庚某入院治疗。

在此期间,东安县公安局未向庚某提供任何信息反馈,打人者刘某也未受到应有惩罚。

庚某多次到东安县公安局询问案件进展和结果,但东安县公安局民警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以威胁口吻告知庚某,若不同意协调解决,将对其实施拘留处分。庚某再度前往东安县公安局了解情况时,民警表示不会拘留庾某,但要拘留送货员工陈某。陈某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民警还称,如果庚某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庚某弟弟随后找到东安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汇报了事件经过,并出示了相关视频。分管领导以庚某摔掷豆腐的行为属于损毁私人财产为由,表示要进行拘留处分。同时转发了东安县公安局针对本事件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庚某核实后发现,该《决定书》内容多处违背事实:一是陈某并未踢伤或踢倒刘某父亲,而《决定书》中却载明刘某父亲受伤,但未做任何伤情鉴定,缺乏明确证据;二是时间不符,事发时间为2023年11月5日,而《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出具日期为7日,严谨性不足,存在伪造事实在先的可能。

目前,针对该事件,东安县公安局处处袒护打人者刘某,未妥善处理庚某所受伤害,反而夸大庚某摔掷豆腐的行为。该局的处罚存在不公,办案过程严重违背事实。

庚某伤势情况

<img image_type=”1″ img_height=”1600″ img_width=”1200″ mime_type=”image/jpeg”

医疗状况说明

执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