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户车:未具备合法过户资格的车辆

背户车是指存在技术手续相对完整、年审保险正常等情形,但无法以买受人名义进行过户登记的车辆。购车者可能因不具备购车资格或贪图价格低廉而购买背户车。该类车辆经历过层层转手,买受人在购车时难以核实实际权利人、车辆抵押状况等信息,存在较高风险,一旦突发问题,买受人可能面临“车财两空”的局面。

近日,据新京报记者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审理了一起背户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某因其从董某处购买的车辆被法院强制执行,起诉要求董某返还购车款并支付利息损失。一审法院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后刘某上诉至北京一中院。经审结,北京一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购买抵押欠款的背户车,权益受损

本案车辆登记在谢某名下,但因谢某欠付小贷公司款项,该车辆被转让给了小贷公司作为抵债。此后,袁某取得车辆所有权,并通过中介将其出售给刘某。刘某按照中介指示向董某支付了全部购车款,收取了车辆及行车证原件、债权转让合同。车辆并未实际过户到刘某名下。

在谢某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后,车辆被法院强制执行。刘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退还购车款并支付利息损失。刘某主张,董某收取其购车款,应承担返还义务。董某则否认其为出卖方,声称袁某才是实际出卖方,自己只是代收车款。张某和袁某出庭作证,证实董某的说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登记在谢某名下,刘某未能确认出卖方信息和书面协议,仅通过中介完成付款和收车,对收款人员的身份也不明了。董某抗辩自己是代收款项,并提交了袁某的收条和收款证明。袁某和张某也承认袁某才是出卖方。法院认为,刘某仅凭付款给董某就认定其与董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买方未尽到审慎义务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主张其已尽到审慎义务,无过错,董某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主张其与董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刘某作为买受人,未能签订书面合同,也未核实出卖人的真实身份,故未尽到审慎义务。

结合张某的陈述和袁某自认出卖方并收取车款,在董某否认出卖人身份的情况下,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董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法官提示,司法实践中发现,背户车多为抵债车。买受人在购买此类车辆时,应主动了解车辆来源,确认出卖人信息、所有权登记状况等。为保护自身权益,买受人应与出卖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车辆型号、车牌号、购车金额、支付方式等细节。支付车款后,应留存付款凭证并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如出现本案类似情况,买受人可凭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向出卖人追索权利。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